自1990年10月31日起,重新統一后的德國使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Grundgesetz)。該法第20條第一款宣布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為聯邦制的民主福利國家。聯邦制的德國由16個具有主權國家資格的成員國--聯邦州組成,對立法、行政等國家權力,都由聯邦和州共同行使。具體的分工遵守基本法第30條的規定:只要基本法沒有作出規定,一概由州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的職責。公務員的管理和教育也同樣有著聯邦和州分權的特點,所以德國除了有聯邦政府制定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德國公務員法》(Beamtenrecht)外,各州則有權力在聯邦法律的基礎上,根據本州的實際需要,制定對本州政府公務員適用的公務員管理辦法和細則性的法律。德國《基本法》和《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的權利、義務、管理辦法、福利待遇標準等,各級政府嚴格依法對公務員進行管理。德國把政府機關內部行政也列入行政法院的監督范圍之內,如果公務員認為政府機關對公務員的管理不合法,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訴。 由于德國國情的特殊性,要認識德國公務員的現狀必須要區分在德國政府機構工作的各類公職人員,其主要包括公務員(Beamte,或稱“官員”,和中國的正式公務員類似)、雇員(Angestellte)和工人(Arbeiter)三部類別。公職人員中的大部分是按私法聘用的雇員,另外一部分是國家按照《公務員法》招錄的官員,即國家公務員,目前大約有160多萬人。他們主要在聯邦或者州市鎮政府、警察、稅務等部門以及公立學校、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系統工作,另外教會、工商會、醫療保險機構等公法機構中,近12萬人擁有公務員身份。因德國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在州(Bundesland)、市縣(Stadt,Kreis)和地區(Kommune),教育和警察等管理工作也主要在地方,所以全國約有近90%的公務員分布在州和鄉兩級。需要注意的是,公職人員的范圍不包括通過選舉任免的立法機構代表和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士。因此,聯邦德國總理(Bundeskanzler),在德國聯邦政府工作的各類部長(Bundesminister)以及議會國務秘書(parlamentarische Staatssekretäre)等都不屬于公務員,同樣的,在聯邦州各部門任職的部長也不屬于公務員編制,以上幾類職位受《聯邦部長法》(Bundesministergesetz)約束和保護。除此以外,聯邦總統(Bundespraesident),議會議員(Abgeordnete)和屬于司法系統的公證人(Notar)也不屬于公務員范疇。 德國政府的公務員與地方政府的公務員在職能上有所區別。聯邦政府主要是負責有關公務員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制定,而地方政府主要是負責這些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貫徹落實。同時,《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德國公務員的考試錄用程序。德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點是按需要招錄公務員,招聘公務員不是采取統一考試和統一招錄的方式,而是按崗位的需要隨時進行招錄工作。德國政府的公務員,主要是從具有本國國籍的大學、文理中學(Gymnasium)和一般中學畢業生(包括文理中學,實科中學(Realschule)等)中考試錄用。德國當公務員隊伍出現空缺時,先在報紙等新聞媒體上公布,后由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考試,按考試成績擇優錄用。公務員的錄用不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聯邦、州、市縣三級政府分別命題考試。一些專業性部門,除進行入門考試外,還要接受再培訓,培訓結束時再進行一次考試,合格者才能轉入試用期。某些特殊崗位的公務員,以及司局長以上的公務員不實行公開招錄。用人單位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篩選,篩選過程和方式由用人單位自主進行。由于公務員不能被解雇,國家要負責其福利和退休養老,所以原則上錄用新的公務員必須經財政預算部門同意。
此外相對于上述行政官員,還有“政治”官員(politische Beamte),如政府各部門的司長(Abteilungsleiter),國務秘書(Staatssekretäre),他們隨新政府的成立而上任,也隨著所屬政府的下臺而“臨時退休”(einstweiligen Ruhestand,因為他們還有可能重新上任,因此只是“臨時退休”)。但此類官員在德國僅限于政府的高階官員,政府換屆給政府機關只帶來極少的人事調動,而在美國,由于總統選舉的結果,使得聯邦政府成群官員大換班。 德國《公務員法》規定,只有年滿27周歲的人才能被任命為終身公務員。在被任命為終身公務員之前,都要經過任前培訓,一般是在行政管理學院進行。學員一進入行政學院,基本就已經確定將來工作和分配方向,但仍要學習公共事務管理的通用課程,以便將來可以調配使用。德國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就大多數情況而言,公務員職級分為簡單級、中級、次高級和高級四個層次。不同的崗位對學歷要求不一樣,但不是一味要求學歷越高越好。簡單級公務員申請人員只需普通中學初中畢業即可;中級公務員申請人員要求普通中學畢業,或者實科中學高中畢業,再加上職業教育培訓;次高級公務員申請要求有技術高校畢業證書,或者高級文理中學畢業文憑;高級類公務員則要求大學畢業。公務員一般情況下只在自己的范圍內晉級,各類之間互不干擾,較少能越級晉升。針對這幾類不同級別的公務員錄用,《公務員法》也規定了不等的試用期或見習期:高級職類為3年,需要通過兩次國家考試;次高級職類有3年半的試用期,需要通過該職級的錄用考試;中級職類有2年見習期,需要通過中級職類的錄用考試;簡單級職類有6個月或一年的見習期或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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