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
在德國,休假權被視為一項基本人權。早在上世紀40年代德國就立法規定,除法定節假日之外,德國境內所有企業、機構必須給予員工每年至少12天的帶薪休假待遇,即年假(Jahresurlaub/ Erholungsurlaub)。1963年,受法律保護的帶薪假期達到至少18天。德國現行的帶薪休假制規定:如果公司是一周5天的工作制,那么雇員每年至少有20天的休假;如果公司是一周6天的工作制,那么雇員每年則有24個工作日的帶薪假期。大多數公司的雇員每年可有5到6周的假期。但獲得年假的前提是該員工在同一單位工作6個月以上。此外,工作時間以年度計算。比如,如果員工在9月入職,則該年度的4個月工作時間不能累計到下一年。也就是說下一年6月結束后,該員工才有權提出休年假。 德國政府一向鼓勵員工帶薪休假,對自動放棄帶薪休假權的員工不予經濟補償。有了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休假已經成為德國人生活中一項必不可少的活動。而德國這種帶薪休假制度也已成為歐盟成員國的普遍做法,因為“休假后,員工身心得到放松,對單位和員工都有利”。在德國,雇員可以提前和雇主協商自己的帶薪休假時間。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在孩子放假期間度假旅游。德國的16個聯邦州幾乎每個州學校的放假時間都不一樣。另外,各州學校的圣誕節和復活節等假期也不盡相同。家長們可以根據孩子的放假時間提前同雇主協商何時休假。為了使本單位的工作不被間斷,雇主也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分散休假。這樣的時間安排,既保證了各個單位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員工帶薪休假得到落實,同時也使人們的旅游時間相互錯開,對旅游景點和交通也不會造成過大壓力。因此,雖然德國的假期種類繁多,但是很少出現旅店客滿、交通堵塞、人山人海的局面。 節日休假 除帶薪年假,德國常規的假期有:周末、元旦、五一、國慶節、圣誕節、復活節、耶穌降靈節等假日。德國人每年享受的假日超過150天。其中除了10月3日德國統一日是國家規定的全國性法定節假日之外,其它節日均由各州自行決定。因此德國16個聯邦州的休假日各有不同。
特殊事假 德國由于特殊原因而批準的有薪假期有:親人死亡或病情嚴重、結婚、生孩子和搬家,一般情況下,這些假期也是帶薪的。除此以外的,由于其它重要原因的休假是無薪的,不過這些休假也可以在自己的法定有薪假期中分拆出來。
因孩子生病請假 如果員工的孩子生病了,且不滿12歲,父母可以得到無薪休假,前提是必須遞交醫生的診斷證明。有孩子的家庭每年可累計申請10-50天不等的“兒童病假”,休假的天數因家庭狀況而異:非單親家庭且只有一個孩子的,可休假10天;單親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休假20天;非單親家庭有多個孩子的,最多可休假25天;單親家庭且有多個孩子的,最多可休假50天。如果超過上述限額,則需要從他們的帶薪休假中扣除。
休假工資(Urlaubsentgelt)與休假津貼(Urlaubsgeld) 雇主要為休假的員工支付休假工資,休假期間日薪的計算方法是,該員工過去13周的平均日薪,其中不包括加班工資和缺勤。雇主還可以在休假工資以外發放休假津貼,而休假津貼的多少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法律規定,該休假津貼必須全員發放,即無論是公司內的全職員工,還是兼職員工都要得到平等的津貼。 |